钜大LARGE | 点击量:1090次 | 2019年12月05日
如何促进电池回收业的快速发展?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核心部件,动力电池回收的时代即将要来了。这样的信号已经在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综合利用等领域内扩散开来。对于国内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市场,回收再利用的任务或将更加迫切。
5月6日,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监督管理、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回收信息系统建设、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利用等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但是这并不包含新能源汽车在内。
在新能源汽车回收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对于传统燃油汽车的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的仍需进行报废处理。
对比传统汽车的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电动汽车结构简单,运转、传动部件少,其主要核心部件在于驱动电机、动力电池、车辆控制器、充电机这四大块。相比而言,未来,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回收规则或将完全不同。
新能源汽车的趋势变化
从发展阶段看,新能源汽车产业目前可能尚未发展到回收阶段。在政策补贴退坡、双积分政策实施、市场引导作用增强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从2019年初,虽然汽车产业整体下滑,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却一直加速增长。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1-3月,新能源乘用车新车销量达14万台,同比增长132%;3月份单月同比增长率近100%;1-3月良好的销量表现主要是新能源汽车的延缓期政策缓解了市场压力,促进了年初的市场抢跑效应。
从新能源二手车市场看,2019年3月新能源二手车同比增长23%,环比增加27.9%。同时,5万元以下的价格是新能源二手车的主要销售区间。
从全国新能源二手车交易车型看,3月份,主要销售车型集中在A级及以下车型基本不变。其中,A00级车型占比最高占51.86%;其次是A级车型,占比24.81%。各车型占比情况小微车型依然占绝对主力,其中A级以下车型占比有所下降,MPV、SUV占比开始提升。
与传统二手车使用年限相比,新能源二手车的使用年限更短,4年以内的新能源车保有量是市场主流。3月全国新能源二手车,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最多,占比70.44%,2-4年占比相比2月有较大提升,新能源二手车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的交易占比进一步缩小至0.25%。
电池回收时代如何破局?
从汽车结构看,新能源汽车50%以上的成本花在了动力电池方面。而根据产业相关预计,未来3到5年,早期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使用寿命或将到达上限,动力电池回收正在成为整个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在电池回收时代,新能源汽车产业必需考量如何应对回收市场即将面临的挑战。
在政策引导层面,2018年初,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可操作规程。
在回收主体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对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以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从产业发展现状看,目前,电池再利用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梯次利用,二是拆解回收。一方面,经检测后,对适合继续使用的动力电池,电池企业和车企应该对其进行统一编码、分类,并按照不同品级进行梯次利用,比如,根据性能状况,运用在家用储能、低速电动车动力等方面。
另一方面,拆解、回收确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暂行办法》指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回收网点建设的必要性
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于电池回收网点渠道的建设,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恩惠在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研讨会上提到:目前,动力电池回收网点主要以4S店形式存在,伴随动力电池退役小高潮的到来,探索网点与渠道的建设方案也迫在眉睫。回收成本高昂、可行性商业模式探索、网点建设技等,仍将是企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北京赛德美资源再利用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小勇也表示,回收服务网点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末端废旧电池处理合规的窗口。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的建设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行业也应该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工信部相关行业数据显示,目前,国内45家企业已经设立了3000个以上的回收服务网点。对于国内电池回收网点建设,中国电池联盟综合研究部研究员杨清雨分析认为,首先,各地都在将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其次,试点工作应强调由车企建立地方回收服务网点;再次,应提倡回收服务网点采取共建共享模式;此外,各地方也将会探索财税支持政策,这些都是回收网点建设领域相对共性的问题。
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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