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大LARGE | 点击量:612次 | 2021年11月16日
私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致污染要担责 鼓励车企回收
昨日,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私自拆卸、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推进动力蓄电池再利用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动力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也迫在眉睫。业内预计,到2020年,我国动力锂离子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24.8万吨。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根据暂行办法,汽车生产公司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此外,汽车生产公司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出现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充电温度:0~45℃
-放电温度:-40~+55℃
-40℃最大放电倍率:1C
-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鼓励车企供应回收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汽车生产公司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供应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办法还称,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公司)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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