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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清洁能源汽车怎么发展

钜大LARGE  |  点击量:403次  |  2022年10月12日  

3月5日上午,海南省召开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南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题一:当前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什么建设计划和目标?


海南省发改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文)中关于“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在海南岛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的要求,海南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各类型电动汽车的基本需求。截至2018年底,海南已累计建成充电桩4602个,新能源汽车总体车桩比例接近4.5:1,其中公共桩3502个,公共车桩比例远超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中提出的10:1的公共充电桩发展目标。


海南省将继续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通勤、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以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机场、码头、汽车站、高铁站、大型文体设施、酒店、医院等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景点、住宅小区等区域,针对不同车型按照不同车桩比例配建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到2020年,省内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车桩比例小于3:1;到2025年,省内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车桩比例小于2:1、公共充电桩比例小于7:1,其中全省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小于50公里,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重点先行区域充电网络平均服务半径力争小于1公里,文昌、万宁、陵水、东方、澄迈等优先发展区域小于3公里,五指山、乐东等积极促进区域小于5公里。


问题二:交通运输行业车辆清洁能源化总体目标是什么?在推进营运车辆清洁能源化方面海南省有什么具体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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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温度:0~45℃
-放电温度:-40~+55℃
-40℃最大放电倍率:1C
-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海南省交通厅:自规划发布起,公交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外),力争2020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80%;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力争2020年实现全面清洁能源化;网约出租车,海口、三亚新注册网约车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其他市县比例不低于80%,2020年起,全省新注册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2025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80%;其它租赁车新增和更换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起达到100%。轻型物流配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2025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60%。


自2020年起,旅游客车及城乡/际班线车新增和更换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递增20%,2024年起达到100%。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工信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16〕159号)要求,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80%,且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达到推广比例的,全额拨付2019年度涨价补助资金,达不到推广比例的,扣减2019年度涨价补助的20%资金统筹分配给完成较好的市县。同时,对于纳入工信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或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运营补助,其中:6米≤车长<8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4万元∕辆∕年、8米≤车长<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6万元∕辆∕年、车长≥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8万元∕辆∕年,不足一年按实际运营月数折算补助。


问题三: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应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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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电压:28.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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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尺寸:(92.75±0.5)* (211±0.3)* (281±0.3)mm
应用领域:勘探测绘、无人设备

海南省住建厅:(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物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纳入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问题四:海南在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方面将采取哪些差异化的鼓励政策?


海南省公安厅:(一)关于2019年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计划问题。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引导群众购买新能源汽车,经报省政府批准,2019年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不做限定,只要符合《海南年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申请资格条件,申请一个配置一个。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不做限定的配置计划是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全岛逐步禁售燃油车的有关要求,推进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海南省生态环境改善绿色智慧能源转型提供保障。


(二)关于个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问题。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1.本省户籍人员;2.驻琼特种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海南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三)关于单位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问题。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2.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四)关于新能源汽车优先通行权问题。海南省为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实施差异化通行政策,放开新能源汽车限行管控。第一,原则上除道路无法通行或政治敏感区外,对新能源客车和小微型新能源物流运输车不实行禁限行,对3.5吨以下新能源物流运输车禁止限行。第二,城区因严重交通拥堵实施分时段、分区域限行政策的,将最大化减少新能源物流运输车限行时间和区域。第三,海南省将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探索设置专用车道或对新能源车开放公交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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