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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废行动2018”危险废物的监管和处理进行中

钜大LARGE  |  点击量:1586次  |  2018年08月26日  

6月8日,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办公室里,该中心主任於方研究员接受了采访,於方博士还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分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与健康分会委员。

危废处置不当会出人命

於方主任说,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下简称危废)的总量和增长速度都较快。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年报,在2008年,我国当年产生的危废为1357万吨,到2016年达到5347万吨。她同时强调:“仅仅通过年报的这些数字,恐怕还不足以反映危废的真实数量,由于统计范围不全面以及生产者故意隐蔽处理等原因,危废未能全部体现在统计年报上,业界有专家估计,真实的危废数量比进入统计的数量更大。所以,‘清废行动2018’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具有下列特性,包括毒性、腐蚀性、感染性、反应性、易燃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由于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有害影响的,均可列入危废。目前列入该名录的有46大类479小类,根据生产企业报批,地方环境部门或授权机构鉴定是否属于危废。

最近几起惨痛的案例就清楚地说明了危废的危害性。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的金诚重油化工公司用危险品运输车,将23.72吨废碱送至邻近属于济南市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的一处废弃煤井进行非法倾倒,导致4人吸入过量挥发有毒气体当场死亡。事发后,环境部门会同警方查获有7家企业(省内5家,省外2家)在当地违法倾倒危废。2017年6月,河北省无极县发生一起工业废液倾倒中毒事故。两辆罐车在滹沱河河套内倾倒废液,倾倒过程中产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气体,致使5人死亡,2人受伤。

非典型污染场地被忽视

於方研究员说,在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的规范的危废处置企业,所存放的危废来自哪些企业,危废的品种、数量、属性等都很明确。通过完整的危废管理五联单制度,有的放矢地解决危废问题。但包括危险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是逐步建立的,由于历史上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的缺失,现实中存在不明性质固体废物的随意堆放和倾倒现象,其中就包括部分危险废物,给环境管理带来很多未知数。

於博士认为:“我们对历史上什么企业生产了什么危废,从何时起堆放在那里,无从查起。如果通过隐秘手段或方式堆放、埋藏在环境敏感区域,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可能做到全区域无漏洞式监管,久而久之,这些危废就会产生巨大危害,而且处理起来难度又特别大,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最终追责,都是很大的问题。”

除了常规典型的工业污染场地,还有一种非典型的污染场地,尤其值得关注。一般的污染场地,主要指工业生产企业长期形成的、生产历史可追溯、污染物相对明确的污染场地,而非典型污染场地一般位置偏僻,多为废弃的砖窑、矿坑、垃圾场等,通常混合有各种类型废渣、废水、废液、垃圾的非法倾倒,往往同时涉及水体、土壤甚至是地下水的污染。

非典型污染场地大多涉及历史遗留因素,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低资源使用成本和几乎为零的环境破坏成本,企业生产多年累积的废物数量非常庞大,而且多种物质掺杂在一起,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这些非典型污染场地除了危害当地民众身体健康,还造成土壤污染、底泥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治理起来技术复杂,经济成本也相当巨大。有环保企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很多的渗坑,光治水就要花好几百万元,而修复土壤则动辄需要几千万元。

“低价中标”未必是好事

於方研究员表示,当前危废处理机制存在一些错位现象。许多渗坑存在了好多年,有很多家企业往里面排放污水和固废,甚至危险废物。我们现在再去确定企业的排放种类、数量及治理责任,已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既然找不到理应承担责任的排污企业,那最后就只能由地方政府买单。但部分地方政府受财力所限,只能尽可能压低成本进行这些历史遗留场地的处置,同时目前对于此类场地没有统一的处置规范与验收标准,有可能带来治理隐患。

目前经常出现的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经常把污染治理项目拿去招投标,于是一些环保企业竞相压低价格,最终“低价中标”。这些环保企业低价中标后,扣除运营费用和利润,投入到场地和危废处理的资金就比较有限,可能达不到妥善处置危废和场地的要求。说到这里,於方博士感慨地说:“有的企业甚至不具备鉴别和处置危废的相关技术能力,也敢报个低于成本的价格,先拿到项目再说。其实,处理这些危废以及污染场地项目的法律责任是要终身追究的。”

说到追责,於博士还介绍了“异地倾废”的问题。近年来,媒体曝光了部分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一些工业企业向部分内陆省份转移、倾倒危废的违法现象。可是,被问责的却是内陆省份的环境部门。於博士认为:“这说明我们现在的危废许可登记、储存运输、倾倒处理以及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一些脱节现象,应更多地由危废制造者(企业)及这些企业所在地的环境部门担责。因为异地倾废往往很隐蔽,受害地区环保部门难以实现全覆盖监管。”

“应设危废生产责任档案”

当前,《刑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倾倒和处置3吨及以上危废,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严重者可判处数年有期徒刑。

於方解释,自从危废处置责任写入刑法后,出现过多起案例,可在这些案例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一旦发生危废污染环境或导致人身伤亡事件,事发地的公检法联动,迅速将肇事企业负责人或参与非法处置的一线工人抓的抓,判的判。有时候也会责令污染企业对伤亡人员给予民事赔偿,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污染企业对未来污染治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的企业主接受法律惩处、服刑期满后,还可以换个地方再开个厂子,做老本行继续制造危废。

环境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一些地方的危废污染屡打而不绝。於方研究员建议,应设立危废生产责任档案,污染肇事者有完整的信息登记,防止他们重操旧业。“同时,在法律惩处时,要尽量体现责任人及污染企业对所破坏环境的治理责任,比如法院冻结其账户,罚没相应资产来用于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治理等。”

危废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清废行动2018”的进行,在危废治理组合拳之下,危废处置的形势必然大为好转。

不过,於方研究员也提醒公众不能盲目乐观,因为危废处置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未来在立法、监管、处置能力、技术手段、问责机制等一系列环节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说到未来危废处置工作如何改进,於方主任认为:

首先要加强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危废及其危害性。许多人一提到危废,就觉得那是化工厂、冶炼厂的事,其实危废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加强宣传还能让企业的一线工人明白哪些是危废不可随便处理,免得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执行老板命令倾倒危废而锒铛入狱。

其次是行政监管和法律问责必须强化。地方环境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危废生产、储存、运输及处理的信息档案,监管要到位;法律问责除了承担刑事判罪和行政处罚责任外,要充分体现对被污染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得到治理修复;对于积极承担民事责任的,还应减免其刑事和行政责任。

再次是危废的资源化利用要加强。以日本为例,许多矿渣还包含很多可利用资源,但目前因技术能力不足,他们会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再封存,待技术能力达到后再从中提取资源。我国也可以参考这种做法。

最后是培养和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全域监管的责任,可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就会被率先问责。此外,危废鉴定、监管和处理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专业人才,危废管理急需完善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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