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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车企及产品准入新办法

钜大LARGE  |  点击量:790次  |  2018年12月12日  

对汽车行业影响较大的车企及产品准入,在2018年岁末迎来新规则。


12月6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新办法出台之前,产品准入许可主要针对传统汽车。随着新能源汽车热潮兴起,越来越多的纯电、插混和燃料电池车型出现在公告目录中,这些车型与传统汽车有较大的区别;新造车势力的兴起带来了不同的生产模式和商业模式;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汽车行业优胜劣汰加快,一些竞争力不足的企业难以为继……显然,原有的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车企及产品准入管理新政有利于产品创新和产能充分利用。


■减轻企业负担发挥集团优势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这条规定极大地简化了以往过于细分的19类生产企业和产品,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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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温度: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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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例如,参照GB/T3730.1-2001标准,房车属于旅居车、半挂车和挂车。房车又分为自行式A型、B型、C型,拖挂式A型、B型、C型、D型,移动别墅A型和B型。其中,自行式A型房车都由大客车改装而来,如果企业再次申请准入许可,将耗费6~8个月时间,并且要花费不少资金备齐各项准入材料。


为了方便企业申请,《管理办法》还提出推行企业集团管理,进一步简化流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表示,集团化管理等简化程序的措施可以让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认证资源,同时给予企业更多自我认证空间。根据《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信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同时,还将推行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悉,系族管理可以将产品准入类型降低1/3以上。


《管理办法》还特别将“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作为准入条件。


随着新造车浪潮兴起,国内涌现了超过60家新势力造车企业,市场能容下这么多新势力造车企业?或许将来会出现某些企业销售几千辆之后难以为继的情况,如果这些企业倒闭,消费者的售后服务问题如何解决?《管理办法》强调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为技术和模式创新铺路护航新势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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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无人驾驶和智能网联技术是汽车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尤其是IT技术将广泛应用在汽车上。IT行业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更新速度飞快,按照摩尔定律,每18个月出现一次技术迭代。但量产汽车产品有强制认证要求,比照以往的经验,制定强制认证标准需要2~3年时间,加上强制认证过程大约需要2.5个月。根据《管理办法》,这种时间周期的滞后性将不再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拦路虎”。


《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生产方式,这种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得到不少投资者的认可。新造车企业有些采用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商业模式,既缩短了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又避免了重复建设生产线的浪费,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生产线,提高了代工、授权企业的生产利用率。崔东树表示,《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推动造车新势力的发展,同时充分盘活资源,高效利用传统车企的闲置产能。


■加强生产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信部提交有关材料。这表明管理部门将加强生产管理,控制买壳行为,防止盲目的异地扩张建厂,实现稳定的生产经营。


我国有不少“僵尸”汽车企业,难以清理与市场上存在“买壳”需求有较大的关系。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把“僵尸”汽车企业的“壳”资源当作吸引投资的条件。据统计,60多家新造车企业中,除了少数几家获得纯电动汽车资质之外,其他都面临着资质问题。蔚来、小鹏等采用代工方式解决了生产资质难题,还有很多家企业寻求“壳”资源。


近年来,全国各地汽车生产企业遍地开花。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新要求让“壳”资源的价值缩水。


一位参与过《管理办法》制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办法考虑了新造车企业的实际情况,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到资质,没有必要采用买“壳”资源的办法。


《管理办法》还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这些规定在以前的政策中也有所涉及,《管理办法》与以往最大的区别是贯彻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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