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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运行享受光伏补贴 储能总装机不超35万千瓦

钜大LARGE  |  点击量:764次  |  2019年08月29日  

日前,新疆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向下设各地区及相关电力公司与企业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的通知》。


文|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6月初,储能联盟受邀参加了新疆发改委组织召开的新疆光储政策研讨会,在储能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方面给与建议,并对储能电站安全建设及运营方面给予专业的支撑。


《关于开展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储能对于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推进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具有重要意义,要点如下:


1.光伏储能联合运行试点项目布局在南疆四地州,其中:喀什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15万千瓦,和田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克州装机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阿克苏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


2.本次试点范围仅限于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储能与光伏电站联合运行,接受电网优化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储能系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5%、且额定功率下的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


3.光伏储能联合运行试点项目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所在光伏电站于2020年起每年增加100小时优先发电电 量,持续五年。


4. 光伏电站配套储能电站的电价执行所在光伏电站电价政策,与光伏电站一体化运行并享受相应补贴。


5.储能电站建设运行中必须建立电池保护系统、火灾自动预警、消防系统等满足现场需求的安全保护措施。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本次试点适度向在疆投资建设储能装备制造项目的企业倾斜。


7.试点项目申报截至日期:7月15日前申请纳入试点的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材料报至新疆自治区发改委。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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