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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能源车充电投资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解析

钜大LARGE  |  点击量:1246次  |  2018年06月07日  


  近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发布,北京市发改委召开媒体发布会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工作,北京市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建设思路,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私人自用充电桩超过1万根,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基本充电保障;作为自用充电设施的必要补充,北京市在大型商圈、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累计建成300余处、约4000根公用充电设施(约75%分布在六环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缓解了电动汽车用户出行补电需求。


  北京市考虑到各企业发行不同充电卡给用户带来的不便及现有各种支付方式的用户覆盖范围,本市要求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确保一卡通用。同时,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并接入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E充网)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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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温度: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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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最大放电倍率:1C
-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关于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自去年本市启动新能源小客车全面示范应用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及本市高度重视推动下,新能源小客车数量及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加快增长,尤其是今年,呈现出车桩两旺、相随互促的发展局面。目前,本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8万辆,其中新能源小客车超过1.6万辆。为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工作,我市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建设思路,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私人自用充电桩超过1万根,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基本充电保障;作为自用充电设施的必要补充,我市在大型商圈、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累计建成300余处、约4000根公用充电设施(约75%分布在六环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缓解了电动汽车用户出行补电需求。


  为加快完善本市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公用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手续及流程、服务收费及投资补助等方面规定,我委牵头在《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基础上,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等单位编制了《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去年6月份启动前期研究工作,经多次调研、座谈,反复论证,并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等文件精神完善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等相关内容。


  《办法》的基本考虑


  本《办法》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全过程规范引导,围绕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需求,从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价格及收费、建设补助及监管等全过程环节予以规范引导;二是注重市场化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明确对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三是注重标准化建设运营,明确要求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确保互联互通;四是注重便捷化服务体验,明确网络服务平台接入、充电标志安装及服务收费方式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查找、导引等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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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29条,涵盖了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价格及收费、建设补助及监管等方面,具体如下:


  1.规划布局方面,本市在“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的原则,计划到2017年在全市范围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


  为保障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条件,结合国家政策要求,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2.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方面,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本市不对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进行准入限制,但明确要求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设施本身及其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确保公用充电设施安全建设、互联互通。


  3.充电设施建设手续方面,本市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我委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应进行项目核准,其它不独立占地的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到建设地点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即可。


  4.充电价格及收费方面。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按照我委出台的《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收取充电服务费,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考虑到各企业发行不同充电卡给用户带来的不便及现有各种支付方式的用户覆盖范围,本市要求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确保一卡通用。同时,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5.建设补助方面,本市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并接入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E充网)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具体申请流程及材料要求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同时,本市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此类充电设施也可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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