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18650 3500
无磁低温18650 2200
过针刺低温18650 2200
低温磷酸3.2V 20Ah
21年专注锂电池定制

动力锂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储能成动力锂电池重要二级“阶梯”

钜大LARGE  |  点击量:866次  |  2021年12月21日  

梯次利用的市场规模有多大?国内在梯次利用环节较为知名的铁塔公司曾预估,截至2020年,可以进行梯次利用的动力电池累计为61.86GWh。按照80%的容量衰减以及60%的梯次利用筛选率,到2020年累计梯次利用动力电池约为29.69GWh。而按照0.62元/Wh的梯次利用电池价格估算,2020年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市场规模约为77.69亿元。


一般来说,动力电池电量衰减至80%之后就无法满足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动力,而不得不面临淘汰。如果电池在还拥有80%的电量和几千次循环寿命的情况下就直接报废回收,就会存在很大的资源浪费,如何发挥出退役动力电池的价值就会成为各方的关注焦点,这种行为也被企业视作降本增效的有效措施,甚至成为一些企业的新兴业务,以增加收益。据研究结果表明,电动汽车退役锂离子动力电池可利用率达到60%,梯次利用价值巨大.


动力电池二次利用主要体现在储能方面


一般大型储能系统对电池的需求量较大,由于电池往往来自不同的车辆,如果不能了解这些源于不同渠道的电池的真实状态及循环寿命,不但会影响储能效果,甚至会存在安全风险。而且,当前认为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把动力电池包拆成单体,进行检测、确认性能后再统一作为储能使用。


在这一过程中,拆解、检测、组装的过程如果仅仅使用人力不仅耗时耗力,且成本不菲。同时,目前各家企业的动力电池结构各不相同,三元电池、磷酸铁锂电池,甚至锰酸锂动力电池等不同结构的电池不仅在性能上有所差别,其使用寿命也有很大差异,这些都是在梯次利用时需要跨越的障碍。

过针刺 低温防爆18650 2200mah
符合Exic IIB T4 Gc防爆标准

充电温度:0~45℃
-放电温度:-40~+55℃
-40℃最大放电倍率:1C
-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主要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退役的动力电池回收;


(2)对动力电池组进行拆解,获得电池单体;


(3)根据电池的特性,筛选出可使用的电池单体;


(4)根据需求对电池单体进行配对然后重组成电池组;

无人船智能锂电池
IP67防水,充放电分口 安全可靠

标称电压:28.8V
标称容量:34.3Ah
电池尺寸:(92.75±0.5)* (211±0.3)* (281±0.3)mm
应用领域:勘探测绘、无人设备

(5)后期的系统集成与运行维护等。


退役下来的动力电池虽然容量跟以前相比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具备利用价值。比如用作储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备用电池,对电网供电的巨大峰谷差起到一定得稳定作用,消除电力供需波动等。将退役动力电池进行储能再利用将会使得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的成本有所下降。


现阶段动力电池梯次回收主要集中在储能方面。储能系统的作用体现在可保障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大量接入与充分利用,同时又提高了输配电设备的利用率,提高电网安全裕度;另外相关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还将带动采矿、电池制造、电力电子设备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管理办法》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管理办法》还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以下为《管理办法》原文: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梯次利用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依职责强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优先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第八条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条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协调、厘清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


第十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


第十一条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梯次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管理体系,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次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及拆解的结构及连接方式,以便于其报废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条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但不限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第十六条梯次产品的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十七条梯次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梯次利用企业生产、报废梯次产品再生利用企业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交售动力蓄电池以及录入动力蓄电池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撑相关政策研究、行业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电池网,河南巨峰环保,动力电池网


钜大锂电,22年专注锂电池定制

钜大核心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