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大LARGE | 点击量:741次 | 2018年12月24日
电动车还未“上牌”如何备案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四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临安区启动对原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您可以就近选择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进行备案登记。
注意事项
备案登记范围
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的,但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当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悬挂全市统一式样的号牌;原已办理电动自行车编码保险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不用重新办理;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不属于备案登记范围,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进行依法注册登记。
充电温度:0~45℃
-放电温度:-40~+55℃
-40℃最大放电倍率:1C
-40℃ 0.5放电容量保持率≥70%
申请备案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车辆合法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等);
③车辆合格证。
备案登记不收费
鼓励参加电动自行车保险
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自2019年4月15日起,未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一经发现依法扣留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理。
备案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文明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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